公告:為提倡尊重他人著作權之觀念,避免著作權人之著作遭非法侵害,本會現鼓勵民眾提出檢舉,以加強保護本會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

 

報法:1. 民眾若有發現使用本會管理歌曲為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人者(例如電視台、廣播電台、旅館、卡拉OK、KTV、遊覽車等業者),皆可提出檢舉。

   2. 檢舉人須檢附上開利用人使用本會管理歌曲之日期、時間、位置(頻道、地點)等使用證明資料,並以能提供側錄之影像為佳。

   3. 經本會查明該被檢舉人確實未向本會申請合法授權,且經本會按檢舉資料向被檢舉人依法提起訴訟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經提出請求而完成授權者。本會將視檢舉案件及檢附資料,酌情發給每件新台幣1,000至10,000元不等之檢舉獎金。

 

備註:1. 若有二人以上檢舉人就相同利用人之相同使用情形皆提出檢舉者,以先提出檢舉者為優先,並以本會受理之時間順序為準。

   2. 本會對於所受理之檢舉案件享有審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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